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,、和对符合逮捕条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监视居住: (一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 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。由于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混,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,执容易演变成“变相羁押”,在实践受诟病。此次新修订刑诉法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存。
“其他人员”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刑诉法66条法律条款,就没有执法权刑诉法监视居住九十一,如果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权交付其使用刑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,其行为与结果必然违法。由于《刑诉法》相关法律条对监视居住的住所没有区。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 导读:刑诉法第50条规定,、和根据案件情况,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。刑诉法第51条、第60条、第65条、第75条规定。